昭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
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为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公平分配,规范准入、配租、租赁、退出及监督管理,根据省、市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实际,重新修订了《昭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和《昭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并经2018年7月24日区政府专题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同时,2017年印发的《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的通知》(昭区政通〔2017〕29号)自即日起废止。 昭阳区人民政府2018年7月27日昭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 为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公平分配,规范准入、配租、租赁、退出及其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3〕15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2〕14号)、《云南省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建保〔2015〕665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人群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云建保〔2017〕285号)、《昭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转发进一步修定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办法(方案)的通知》(昭住建发〔2017〕72号)和《中共昭阳区委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相关文件的通知》(昭区委通〔2017〕21号)等有关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基本概念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群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二、分配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二)坚持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供应保障性住房或发放货币租赁补贴的原则。(三)坚持公共租赁住房同一个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实物配租、租赁补贴、临时过渡安置不得出现任何形式重复享受的原则。三、实施机构(一)建设机构昭阳区住房保障局为昭阳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日常服务机构。(二)分配机构昭阳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为昭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分配管理的日常服务机构。(三)运营机构昭通市昭阳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为昭阳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日常服务机构。昭阳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运营管理工作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按要求尽快启动政府购买服务。四、准入管理(一)申请条件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原则上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3平方米;人均月收入扣除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后不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扣除比例和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动态调整,扣除比例以当年实际执行的扣除比例为准,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当年全省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以2017年为例:住房公积金12%、养老保险8%、职业年金4%、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0.6%,合计扣除应发工资的26.6%,2018年5月公布的2017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126元);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下列群体:1. 户籍在昭阳区三城办事处地域范围内的中等偏下收入或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2. 在昭阳区三城办事处地域范围内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云南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 3. 在昭阳区三城办事处地域范围内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云南籍外来务工人员;4.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进城人口、新就业无房职工、乡镇公务员、医生(含卫计人员)、教师、各类人才、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农民工等人员。(二)申请方式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单身人士的方式申请,一个家庭、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1.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需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其余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纳入审核,配租标准原则上为:中、大户型。2. 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主申请人,不带子女的离婚人员、外地独自来昭阳区务工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配租标准原则上为:小户型。(三)应提交的材料1. 户籍在昭阳区三城办事处的,需提供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2. 云南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以及非云南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和居住证。3. 属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的,应提供从业人员工作收入证明及用工合同。 4. 民政局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已婚或离婚的,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5. 昭阳区户籍以外的外来务工人员或农业转移人员,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6. 拥有机动车辆的应提供行驶证和购车发票原件和复印件。7. 拥有私人房产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8.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1)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 昭阳区户籍的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昭阳区三城办事处内拥有私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3平方米的或拥有商铺的(商铺属个人财产),人均商铺财产高于10万元的。2. 非昭阳区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或农业转移人口,在昭阳区三城办事处内购买有住宅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3平方米的或拥有商铺的(商铺属个人财产),人均商铺财产高于10万元的。3. 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单身人士;4. 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拥有机动车辆累计价值超过10万元以上的。5. 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家庭人均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高于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50%标准缴纳的;6. 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地税部门缴纳有生产经营所得附征个人所得税的。7. 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资金大于5万元以上的。8. 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家庭人均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大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扣除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比例之和的)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以当年实际执行的基数为准,以2017年为例:6126÷(1-26.6%)=8346.05元)。四、审核、轮侯、摇号配租(一)申请所有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必须由主申请人本人携带相关要件及证明材料到住房保障部门指定地点提出申请。(二)初审昭阳区三城办事处和相关乡镇及相关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对审核对象的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暂不收件,退回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昭阳区城镇保障性住房一次性补充材料告知书》。 办事处和相关乡镇及相关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进入初审程序,完善初审相关手续,初审结束后,将申请人资料和准确、无误的EXCEL电子数据移交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在初审过程中,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由办事处封存存档,不再上报资料。(三)联审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收到资料后,将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基本信息EXCEL电子数据分别交公安户籍、民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车管所、市场监管局、房管局和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等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房产、家庭财产等情况进行联合审核,审核时需用审核时间节点的最新数据库进行审核,各部门将审核比对后的电子数据资料和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的审核意见资料(纸质版)移交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联合审核各部门须审核的内容:公安户籍:核查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户籍情况。不动产登记和房管部门:核查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是否拥有个人房产(住房和商铺)。车管部门:核查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是否拥有机动车辆,如有机动车辆的、须提供车牌和车辆价值(摩托车除外。)社保部门:提供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养老保险月缴存基数和领取养老金金额。税务部门主要审核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是否缴纳生产经营所得附征个人所得税。市场监管部门主要审核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是否注册成立公司及个体营业执照,有注册的需提供注册资金金额。公积金部门主要审核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缴纳公积金情况。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审核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四)终审1. 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收到各部门的联合审核资料后,由各办事处配合住房保障部门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入户调查,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在入户调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隐瞒相关信息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将此申请人纳入不诚信档案,五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若各级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上报纪检监察部门。 2. 各部门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保障性住房,若有举报,区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领导组责成各部门调查、核实处理。3. 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根据各部门的联合审核资料,对其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做最终审核,提出终审意见。经最终审核不符合入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均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所在的办事处,办事处再书面告知申请人,且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予退还,申请资料由住房保障部门封存保管。对经终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区住建局门户网站公示5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组织相关部门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纳入住房保障轮候库,并发放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通知单,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 由办事处提供的EXCEL电子数据必须准确、无误,由此造成后期审核失误,谁失误,谁负责。联合审核各部门必须按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区租赁所)提供的数据和格式审核、返回数据,不可改变数据格式;在返回数据中联合审核部门均应按审核内容给出准确的数据,不再进行备注。(五)摇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采用电脑软件摇号的方式进行。1. 告知摇号事项对取得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的,进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轮候库,由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组织进行公开摇号。摇号前5天向社会公告以下事项:(1)公布摇号的时间和地点;(2)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套数、户型、面积、位置等情况。2. 摇号方法由公证处现场公证,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察委、公安户籍部门、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交警一大队车管所、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管局、住房公积金中心、新闻媒体、各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和随机选出的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代表参与全程监督的方式进行电脑摇号分配公共租赁住房。3. 轮候通过公开摇号,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吸纳进轮候库,进入下一次摇号配租,在轮候期间的申请家庭或个人必须动态监测。五、租赁管理(一)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经审核不符合条件或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二)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没有续租或者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确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限,过渡期内按市场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三)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四)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六、使用与退出管理(一)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复标准执行,租金实行动态调整。(二)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确需装修的,须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对其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三)承租人应在终止合同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四)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在5年内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1.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2.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3.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6.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7.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8.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五)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动态管理审核不再符合续租条件的;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六)在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执行中,各级各部门或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昭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阳区公共租赁住房退出实施方案的通知》(昭区政办通〔2017〕283号),对推委扯皮的部门、单位或个人将进行问责。七、保障信息更新对已保障对象和轮候库对象中因出生、死亡、结婚、离婚导致人口变化的,申请人在提供有效证明或资料核实后如实进行变更,住保部门完善信息档案和相关原始痕迹资料,所有档案资料必须立卷归档备查。八、政企共建、企业自建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参照此方案执行。